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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 訴 人 甲○○

乙○○被上訴人 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⑵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亦即應命上訴人乙○○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原裁定誤命上訴人甲○○繳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