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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全即光武商行、安慶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合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原告僅繳納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尚欠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金等
裁判日期: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