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 告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