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台北律師公會即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寅○相 對 人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F○○相 對 人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酉○相 對 人 k○○等(如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寅○為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而相對人等文聯團成員約有2 、3 百名,以記名連記法及記名通訊投票壟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各地之地方公會之理事長、理事及全國聯合會代表,是相對人無權代表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聲請人移送懲戒。且因渠等均為被告,自亦無權以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名義及身分懲戒聲請人。又因行政院及司法院胡亂制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太粗糙、簡陋,殘殺律師程序正義及公平審判,聲請人自88年後即予廢除,而未指派任何委員。是相對人均係偽造文書之冒充者。渠等冒用聲請人之名義,與法務部及其檢察署共謀,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聲請人,違反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風紀案件審理程序,而未予聲請人任何答辯機會即移送聲請人,且有告訴人、移送人及法官均同一人之情事,確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及理由,且應停止懲戒程序之進行,並就88年、91年及94年間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之選舉進行驗票。爰聲請假處分及緊急處置等語;並聲明:
㈠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K○○、E○○、宇
○○、甲丙○、s○○、甲辛○、洪光燦、c○○、申○○)、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己○○、o○○、酉○、林瑞成、C○○、t○○、庚○○、最高法院指派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冒稱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及全國聯合會代表(附表一所示)、冒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附表二所示)及全國聯合會代表(附表三所示)、法務部(包括但不限於林玉苹、李貞慧)、司法院秘書處、刑事廳及主管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者(含文聯幫幫主W○○)應迴避全部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全部案件(含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案件)。
㈡⒈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第一項所示之相對人不得以台北律
師公會即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名義,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義,以上揭二公會之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名義,①推薦、選任(派)、指定、擔任或以任何方式介入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調查、準備、決議、裁判,前所指派或選任之「K○○、宇○○、E○○、甲丙○、s○○」,「己○○、o○○、酉○、林瑞成、C○○、t○○、庚○○」,不得對聲請人執行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職務。②移送聲請人於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戒、與此二會為任何關於聲請人之行為(含上訴、抗告、異議、行賄、關說)或移送聲請人於任何檢調機關。③從事對聲請人不利之行為。④若已為或正為上揭①至③之行為者,應即撤回、停止及視為無效。
⒉鈞院認為適當之緊急處分及處置。
㈢請驗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8年、
91年及94年之選票、委託票以決定誰真正當選;並勘驗88年、91年及94年全程會員大會錄音帶以證明「k○○、甲乙○、己○○、甲亥○及W○○等文聯團」確「未決議、亦未當選」。請勘驗及傳訊印製選票及空白委託票、候選人名單(未抽籤)之廠商、及所印之數量,選票及空白委託票之流程,「k○○、甲乙○、己○○、甲亥○、W○○等文聯團」指派何人將「未經由會員圈選之假選票及假委託票」放進票匭,以及全程之流程。
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相對人所內定及所組織之台灣律師懲
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該二會委員對聲請人無審判權、無管轄權及無裁判權。
㈤本件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二、首按,民事訴訟法規定諸多訴訟要件,乃當事人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所應具備之前提條件,旨在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惟若以欠缺特定之訴訟要件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將使其不能獲得本案判決,致生無從實現權利,解決紛爭之結果時,宜審酌各個訴訟要件之功能以及其存在之理由而就該訴訟要件為適當之解釋,以免正當權利人喪失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之途徑。是如以法人因改選董事事宜,對新任董事之資格有所爭執而提起確認法人與新任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既非法所不許,而新任董事已被列名為被告,自無代表法人之權限;如新任董事全體均被列名為被告時,在解釋上應認法人仍得以原任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始足以保障該法人得以循訴訟途徑解決紛爭之權利,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係以聲請人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於94年4 月26日及同年9 月24日所為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等選舉及決議無效;縱屬有效,亦以聲請人甲寅○為聲請人台北市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長,而對相對人經上開選舉所取得之理、監事資格為爭執;並據以提出本件聲請。且審諸聲請人台北律師公會改選理、監事事之上開決議及選舉結果,並非以向主管機理登記為要件;復為保障聲請人得以訴訟途徑解決紛爭之權利。則聲請人甲寅○以聲請人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該會提起本件假處分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次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處分,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26 條第1 項、第284 條,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於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亦準用之。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者,須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聲請人雖一再陳稱:聲請人甲寅○為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之法定代理人,而相對人以記名連記法及記名通訊投票壟斷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全國各地之地方公會之理事長、理事及全國聯合會代表,應無權代表台北律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聲請人移送懲戒,且因渠等均為被告,自亦無權以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名義及身分懲戒聲請人,應迴避且停止懲戒程序之進行,並就88年、91年及94年間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之選舉進行驗票云云,而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然查,有關律師懲戒程序如何進行、應否停止,以及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否迴避,均應依律師法及律師懲戒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而勘驗選票及錄音記錄與否,係屬本案訴訟調查證據事項。是否聲請釋憲,則屬法律上之判斷。以上均與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情形迥異。是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為假處分及其他緊急處置之聲請,仍不應准許。
五、從而,聲請人於本件假處分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附表一相對人(215A)k○○、甲乙○、l○○、甲戌○、地○○、V○○、M○○、戊○○、p○○、丁○○、甲己○、z○○、a○○、q○○、壬○○、甲庚○、v○○、甲○○、L○○、T○○、乙○○、H○○、宙○○、n○○、i○○、甲戊○、寅○○、子○○、己○○、甲亥○、甲酉○、Z○○、r○○、甲巳○、甲壬○、j○○、g○○、甲辰○、e○○、S○○、b○○、h○○、天○○。
☆附表二相對人(215B)E○○、己○○、甲亥○、甲酉○、Z○○、r○○、甲巳○、
U ○、癸○○、甲卯○、甲午○、f○○、d○○、甲丁○、
酉 ○、y○○、G○○,甲丑○、O○○、K○○、B○○、x○○、J○○、w○○、林瑞成、卯○○、F○○、A○○、Q○○、辰○○、邱芬凌、黃○○、I○○、午○○、蔡讚樺、j○○、甲壬○、宇○○、丙○○、甲申○、甲甲○、P○○、D○○、m○○。
☆附表三相對人(215C)張英傑、何運勳、巳○○、甲癸○、E○○、王存淦、蔡文玲、何兆龍、郭百祿、己○○、甲亥○、甲酉○、Z○○、r○○、j○○、S○○、b○○、天○○、甲巳○、甲壬○、g○○、甲辰○、e○○、h○○、U ○、o○○、癸○○、陳鄭權、陳棋銘、孔令則、亥○○、戌○○、楊肅欣、甲卯○、宇○○、甲午○、李林盛、黃金源、耿淑穎、林進塗、陳景新、曾俊龍、吳天惠、葉文政、f○○、王彩又、葉秀美、賴淑玲、酉 ○、陳呈雲、鄭雪櫻、甲丙○、未○○、劉錫熙、y○○、丙○○、玄○○、林俊雄、甲申○、陳沆河、甲丑○、O○○、N○○、蔡順居、K○○、x○○、陳茂倉、u○○、J○○、劉榮村、林瑞成、翁瑞昌、卯○○、F○○、X○○、陳琪苗、A○○、D○○、吳小燕、薛西全、吳惠玲、郭清寶、盧世欽、高金印、恐福平、邱芬凌、朱立人、林朋助、黃秀真、林詮勝、黃○○、C○○、I○○、葉忠雄、午○○、陳政麟、P○○、黃興木、曾慶崇、G○○、焦文城、辰○○、周元培、余銀德、甲子○、周慧芳、邱錦添、廖德澆、邱永祥、賴彌鼎、康英彬、簡長順、彭火炎、張堂歆、甲未○、張玉琳、李克欣、鍾添錦、d○○、張績寶、甲丁○、丑○○、林萬生、吳顯忠、陳世煌、朱元宏、辛○○、B○○、甲甲○、陳振吉、施登煌、陳中堅、Y○○、陳昭鋒、R○○、黃正彥、陳清白、蔡敬文、金輔政、黃厚誠、宋金比、曾子珍、吳健安、紀錦隆、林瑩蓉、吳賢明、郭國益、連立堅、許銘春、黃吉雄、鍾治漢、楊靖儀、簡坤山、林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