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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各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乙○○

之4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採購合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