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各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乙○○
之4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採購合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