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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尚欠新台幣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同時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中確認之股權範圍及請求被告交付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裁判日期:20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