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9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