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亞洲資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被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姜鈺君律師複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其中新台幣伍拾壹萬零叁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給付系爭48項委任事務之委任報酬、翻譯費新台幣(下同)2,598,265 元,及影印費、快遞費、審查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281,979元,並遲延利息,嗣就其中7 項委任案件,復追加請求被告給付申覆程序費用514,500 元及遲延利息(本院卷四第15、
211 頁),經核該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均相同,相關訴訟及證據資料亦可繼續援用,應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自可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曾就醫療器材及製造廠之查驗登記,委託訴外人常在法律事務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辦理,嗣因送件後文件諸多缺失,且補件期限即將屆至,遂於民國94年
7 月底轉與原告洽談代辦上開查驗登記之委任事項,並於同年8 月初先將部分查驗登記進度以電子郵件傳送予原告,原告遂立即著手進行補件等相關事宜。迄至同年9 月下旬,兩造確定委託原告代辦查驗登記之項目如附表所示之48項後,原告即以電子郵件將費用明細表及合約書傳送予被告,其中委任報酬計價方式為:查驗登記費每一許可證之第一個產品型號為35,000元,同一許可證每加一個產品型號為12,000元,中文仿單編輯費每一許可證之第一個產品型號為25,000元,同一許可證每加一個產品型號為8,000 元,翻譯費英翻中每字1.2 元,德翻中每字5 元,影印費、掃瞄費、快遞費、衛生署審查費、藥檢局檢驗費、領證費等則另計,且註明其中查驗登記費及仿單編輯費總計金額為3,884,000 元(稅後為4,078,200 元),付款時程及比例則為94年9 月、94年10月、95年2 月各給付總價之40 %、40% 、20% ,其後,被告表示對費用明細表無意見,但就付款方式等其他部分內容則尚須修改,幾經折衝討論後,兩造終於94年10月中達成共識,即付款方式為第一期訂金40% 、第二期送件後7 日內給付30% 、第三期領證給付30% ,另原告每週提供書面進度予被告,視問題需要決定是否開會討論,若屬被告委任查驗登記議題,非書面或電話可澄清而需開會討論,被告應支付原告車馬費1,000 元,若非屬被告委任查驗登記議題,被告應支付原告車馬費3,000 元,原告遂於94年10月18日先將用印之合約書與費用明細表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被告,並請被告儘速安排第一期之付款,且於翌日將已用印之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正本2 份送至被告公司,被告並於同年11月3 日給付第一期款1,631,280 元。又原告於94年10月28日即已完成所有送件工作,並於同年11月4 日以電子郵件將工作報表及送件證明傳送予被告,向被告請求支付第二期款,然被告竟要求原告先交付領證文件,甚而將原告之第二期款發票退回,原告遂向被告表示,若被告未於94年11月17日前支付第二期款,原告將暫停委任事務之處理,被告始允諾於11月17日付清第二期款,不料被告於承諾付款日前一天竟又片面反悔,要求原告需先將領證之文件及中文仿單電子檔寄回,始願支付第二期款,原告當然無法接受,被告遂逕向藥檢局表示日後領證事宜均直接與被告公司聯絡,並拒絕給付原告約定之委任報酬及其他必要費用。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4、24、25、27、
28、29、35部分,另委任原告處理申覆程序事宜,依兩造合意之計費方式,申覆費用不含仿單編輯費應為每件7 萬元(未稅),故被告就此部分應另給付原告委任報酬514,500 元(含稅)。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請求被告支付委任報酬及翻譯費3,112,765 元(第二、三期款0000000 元+翻譯費151345元+申覆費用514500=0000000 元),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281,979 元(影印費399979元+快遞費42000 元+審查費4 萬元-預付20萬元=281979元),共計3,394,744 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94,744 元,及其中2,706,379 元自95年2 月14日起,其中173,86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14,500 元自98年5 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附表編號48西門子超音波掃瞄儀之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係被告公司自行申辦,並未委任原告處理。㈡原告於94年10月18日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被告之合約書,因其中第3 條之內容與被告修改後之合約內容不同,被告公司並未同意,亦未於合約書上簽名,原告稱兩造已就委任契約之委任報酬等達成合意云云,自不足採。又原告雖稱其已完成第二階段之工作,然兩造既未能就委任契約之內容及條件達成協議,自無所謂第二階段之工作報酬可言,至被告於94年11月14日所寄發之電子郵件,係因原告以停止所有服務及取回所有文件之詞,要脅被告公司給付第二期款,被告公司不得不提出之讓步方案,惟原告並未依被告之要求,至被告公司進行討論及返還所有文件、公司大小章,故兩造並未達成付款協議。㈢原告已於94年11月17日以電子郵件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而其於終止前,僅處理部分委任事務,其他部分則由被告自行處理,以原告處理委任事務之程度,被告前暫行支付之委任報酬1,631,280 元已綽綽有餘,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其委任報酬。㈣依被告提出之合約書第
3 條及第4 條第1 項之規定,附表編號2 、5 、8 、9 、15、19、20、28、29、30、32、33、34、38、39等項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既遭藥檢局退件,原告自不得請求任何報酬,退步而言,原告亦僅能請求第二期送件款,其請求全部報酬,亦無理由。又附表編號3 、7 、26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有部分型號業經撤銷,另編號24、25、27、28、29部分原告並未補件,原告自不得請求給付報酬。㈤辦理申覆事宜應屬原委任契約之範圍,不能另行請求費用,且縱需另行付費,亦應為每件35,000元,非原告主張之每件7 萬元。㈥原告所主張之翻譯內容,實際上均係由被告提供,其請求翻譯費用,自無理由。另原告主張之影印文件,亦有部分係被告所提供,自不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影印費。又原告提出快遞費收據,被告否認其真正,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至審查費2 萬元則係由被告繳納,原告亦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於94年8 月4 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被證3 所示之合約書予
被告,被告則於同年10月3 日、14日、17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被證4 至被證6 所示之合約書予原告,原告嗣於94年10月18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被證7 所示之合約書予被告,並於翌日將單方用印之上開合約書及相關附件交予被告,惟被告並未用印,亦未將該份合約退回原告,並仍繼續將委任事務交由原告處理。
㈡被告曾於94年10月3 日預付代墊費用20萬元,另於94年11月
3 日支付第1期款1,631,280 元。㈢原告於94年11月12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表示若不付第二期款
原告將停止服務,並至藥檢局取回所有送入之文件,被告於
94 年11月14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願於94年11月17日給付第2期款,然並未支付。被告嗣又於94年11月16日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示日後與衛生署之聯繫,均改以被告為單一聯絡窗口,並由被告自行承接退件後之申覆工作,且要求原告需交付相關文件及被告公司之大小章,被告始願支付第2期款。原告於94年11月17日寄發被證2所示之電子郵件予被告。
㈣附表編號2 、5 、8 、9 、15、19、20、28、29、30、32、
33 、34 、38、39等15項之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遭藥檢局退件。
五、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協議簡化後之爭點為(本院卷四第45頁背面):
㈠兩造是否已就委任報酬達成合意?㈡原告是否於94年11月17日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㈢被告有無委任原告處理附表編號48之委任事務?原告就附表
編號1 至48所示各項委任事務所請求給付之報酬有無理由?㈣原告請求之翻譯費、影印費、快遞費、審查規費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是否已就委任報酬達成合意?
原告主張兩造就委任契約內容,曾多次以電子郵件修改往來交換意見,嗣原告於94年10月18日以電子郵件傳送乙份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予被告,並於翌日將單方用印之上開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送至被告公司後,被告即未再就該份契約內容表示意見,並繼續將委任事務交由原告處理,故兩造應已就上開委任契約內容達成意思合致等情,有雙方往來之電子郵件及相關附件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17-131 、167-176 頁),被告雖辯稱原告於94年10月18日所傳送之合約內容與被告之前修正之內容不同,故被告並未於原告交付之合約書上用印,顯不同意該合約書之內容云云,然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亦著有29年上字第762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於收受原告於94年10月18日以電子郵件傳送之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並於翌日收受原告送交業經其單方用印之上開合約書及費用明細表正本後,並未再就該合約書內容表示反對之意,亦未如先前之作法,要求原告再就合約內容為修正,且繼續委任原告處理查驗登記申請等事務,甚而於94年11月
3 日支付上開合約書所載之第1 期款金額1,631,280 元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被告前開行徑舉動,應足以推知其有同意該合約書內容之意思甚明,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前述委任契約自已因兩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況查,縱在原告於94年11月4 日以電子郵件要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時,被告亦從未以兩造就委任報酬尚未達成協議,作為其拒絕付款之理由,甚而表示願於94年11月17日付清第二期款,直至接獲原告催告之存證信函後,始委請律師於95年2月23日以存證信函提出兩造尚未就委任報酬及契約全部內容達成合意之抗辯,此有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足參(本院卷一第38-43 、51-55 頁),益徵被告確已同意原告於94年10月18日、19日所提出之合約書內容,並無其所稱兩造就委任報酬等事項尚未達成意思合致之情事,被告該項抗辯,顯不足採。
㈡原告是否於94年11月17日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
被告雖提出原告於94年11月17日寄發之電子郵件(本院卷一第165 頁),辯稱原告業已於該電子郵件中表示欲終止系爭委任契約之意(Let's have a trade-off deal) 云云,然查,上開電子郵件中所謂「Let's have a trade-off deal.
You show me a copy of remittance and I exchange thedocument to you today!」,乃表示欲提出一「交換條件」(參本院卷一第201 頁):你給我看匯款單據,我今天就能給你相關文件,並無任何終止契約之意思,是被告所稱系爭委任契約業於94年11月17日經原告終止云云,自非可採。
㈢被告有無委任原告處理附表編號48之委任事務?原告就編號
1 至48所示各項委任事務所請求給付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1.原告雖主張被告有委任原告辦理附表編號48之相關諮詢工作,並提出被告就該事項向原告諮詢之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為證(本院卷三第195-202 頁),然觀諸原告所提系爭合約書之費用明細表(本院卷一第34-36 頁),其中第48項之名稱為「全身電腦斷層攝影機:CT」(型號:SomatomSensation 40),與本件編號48之「西門子超音波掃瞄儀器」(型號:SOnOline G40),名稱及型號均不相同,則被告究有無委任原告處理附表編號48「西門子超音波掃瞄儀器」(型號:SOnOline G40)之諮詢事宜,已屬可疑;且參以前揭諮詢之電子郵件,其開始諮詢之時間乃早於原告於94年10月18日提出系爭委任合約及費用明細表之時間,故亦無原告所稱製作費用明細時表示尚未確定名稱,以致名稱有所出入之情形;況上開費用明細表第48項所列之費用包含仿單編輯費25,000元、查驗登記費65,000元,與一般委託辦理查驗登記申請之計價方式相同,且收費更高,然依原告之主張,被告就該項目卻僅委任原告擔任諮詢工作,無需代為申請送件,亦未製作仿單,顯與交易常情不合,更難認附表編號48係在兩造委任契約所約定之委任項目內,是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該項委任報酬,自無足取。
2.編號1 、3 、4 、6 、7 、11、12、13、16、17、18、21、
22、23、26、31、36部分:⑴查被告就上開編號委託原告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補
件,原均已依約送件(辦理補件),且均未遭退件,而由被告領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系爭委任契約付款條件之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支付第二期款,應無疑義。至被告雖辯稱有部分委任事務係被告自行處理,且領證手續亦為被告自行辦理,原告自不得請求第三期款云云,惟查,被告之所以自行處理部分委任事務及後續領證事宜,乃因其於94年
11 月16 日以電子郵件表示日後將由被告自行擔任藥政處承辦人員之單一聯絡窗口,且所有文件均以被告名義發出之故,尚非原告拒絕繼續處理委任事務,而將之交由被告自行處理,此有被告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1 件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63 、164 頁),是原告既係依被告之指示,由被告自行處理部分委任事務,自無任何違約之情事,且被告亦自陳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並無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則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既未終止,被告自不得以其自願處理部分委任事務,作為拒絕給付原告委任報酬之理由。
⑵被告雖又辯稱附表編號3 原委任之型號共有7 項,嗣被告撤
銷其中3 項之申辦,編號7 原委任之型號共有5 項,嗣被告撤銷其中3 項之申辦,編號26原委任之型號共有2 項,嗣被告撤回其中1 項之申辦,原告就上開已撤銷申請之型號,自不得請求委任報酬云云,然查,上開型號之撤銷均係被告自行處理委任事務後,向相關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表示欲撤銷申請,此為被告所自承,則上開型號未能取得查驗登錄核可,顯係因被告之行為所致,是此部分雖未達第三期款之付款條件(領證),然依民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視為該付款條件業已成就,被告自仍應給付第三期款。此外,系爭委任契約雖約定如因「不確定因素」(如藥品檢驗不合格、原廠補件超過衛生署、藥檢局所定期限、任何資料不完整等),造成無法完成登記,文件責任歸屬為被告原廠或在台子廠需提供,原告仍將收取第二期費用等語,此有該合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3頁),然被告於原告完成補件後,始自行撤銷部分型號之申請,顯非屬前述「不確定因素」之情形,其援引上開約定內容,並以其反面解釋辯稱被告得無需給付第三期款云云,自無可採。
⑶綜上,附表編號1 、3 、4 、6 、7 、11、12、13、16、17
、18、21、22、23、26、31、36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委任報酬應為1,110,600 元〔(000000+180000+160000+00000000000+68000 +140000+140000+80000 +100000+100000+140000+80000 +60000 +80000 +60000 +60000) ×60%=0000000〕。
3.編號10、37部分:查被告就上開編號委任原告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申覆程序,原告業已依約送件,且均未遭退件,嗣由被告領證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系爭委任契約付款條件之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支付第二期款。至被告雖辯稱有部分委任事務係其自行處理,且領證手續亦為其自行辦理云云,然基於前述相同理由,被告仍應給付第三期款。另被告雖質疑依系爭合約書第2 條之約定,每一許可證之查驗登記費應為35,000元,故編號10、37之查驗登記費亦僅能請求35,000元云云,然查,系爭合約第2 條乃針對委任原告辦理「補件」之情形,而被告就編號10、37既係委任原告辦理申覆,自非適用上述辦理補件之費用計算標準,而應依該合約所附費用明細表認定之,是被告該項抗辯,亦屬無據。從而,原告就此部分得請求之委任報酬應為114,000 元〔(95000 +95000) ×60% =114000〕。
4.編號40-47部分:被告就上開編號委任原告辦理製造廠查驗登記,原告業已依約送件,且均未遭退件,而由被告領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系爭委任契約付款條件之約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支付第二期款。至被告雖辯稱有部分委任事務係其自行處理,且領證手續亦為其自行辦理云云,然基於前述相同理由,被告仍應給付第三期款。故原告就此部分應得請求委任報酬共計21萬元〔(35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75000+65000)×60% =210000〕。
5.編號14、24、25、27、28、29、35部分:⑴查被告就上開編號委任原告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補
件後,其中編號14係原告補件後遭退件,另編號25、27、28、29部分,原告則尚未補件,即遭退件,而編號35係遭退件後,原告始提出補件,又上開編號遭退件後,原告均有為被告辦理申覆,且均已由被告自行領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另被告雖辯稱編號24原告亦未補件云云,然原告就其補件之事實,業已提出94年10月11日函文影本1 件為證(本院卷五第9 頁),自堪信其確已依約補件。是原告僅就編號25、
27 、28 、29部分未為補件,而直接改依申覆程序辦理,應堪認定,則原告就該部分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委任事務即辦理補件之報酬,而僅得請求被告給付申覆之費用,又被告委託原告處理申覆程序之費用為仿單編輯費25,000元、查驗登記費70,000元,此參諸編號第10、37部分之費用明細甚明,是原告就編號25、27、28、29部分可請求之委任報酬應為276,000 元〔95000 ×4 -(80000 +60000 +60000 +60000) ×40% =276000〕。
⑵另編號14、24、35部分,原告均已補件,即符合第二期款之
付款條件,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66,000元〔(80000 +80000 +60000) ×30% =66000 〕,自有理由;至第三期款部分,因須以領證為付款條件,而此3 筆係遭退件,自不符第三期款之付款條件,且系爭委任契約亦明定如因「不確定因素」(如藥品檢驗不合格、原廠補件超過衛生署、藥檢局所定期限、任何資料不完整等),造成無法完成登記,文件責任歸屬為被告原廠或在台子廠需提供,原告仍將收取第二期費用等語(本院卷一第33頁),則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原則,在前述情形下,原告自僅得收取第二期款,而不能收取第三期款,是原告以遭退件之原因為被告未能及時補正國外上市證明等相關文件,主張其仍得請求第三期款云云,自有違前述契約條款,不足置採。又原告於上開編號遭退件後,均有為被告辦理申覆,且均已由被告自行領證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自有委任原告處理申覆事宜甚明,至被告雖辯稱其原委任原告處理事務之範圍包括補件至完成領證,申覆程序自亦包括在內,原告應不得另行請求申覆費用云云,然申覆既為補件遭退件後之另一程序,自不屬原委任「補件」之範圍內,且補件與申覆程序之計價標準亦不同,更難認被告委任原告補件之範圍亦包含後續之申覆程序在內,是被告前開抗辯,應不足採。此外,被告有關申覆費用金額及部分委任事務係被告自行處理等抗辯不可採之原因,前已詳述,茲不予重複贅述。是以,原告就編號14、24、35部分另行請求被告給付申覆費用21萬元(70000 ×3 =210000),應可准許。
6.編號2、5、8、9、20、34部分:查被告委任原告就上開編號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補件後,雖經原告補件,然均遭退件,嗣經被告自行申覆後,始經准予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應僅得請求上開編號之第二期款共120,900 元〔(60000 +100000+63000 +60000 +60000 +60000) ×30% =120900〕,至第三期款,因原告補件後業經退件,不符合第三期款之付款條件,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款,此部分詳細理由亦如前述,不再贅述。
7.編號15、19、30、32、33、38、39部分:查被告委任原告就上開編號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補件後,雖經原告補件,然均遭退件,不准予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基於同上理由,原告自僅得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共156,000 元〔(60000 +60000 +140000+80000+60000 +60000 +60000) ×30% =156000〕。
8.綜上所述,原告就編號1-48所得請求之委任報酬總金額(加稅)應為2,376,675 元〔(0000000 +114000+210000+276000 +66000+210000+120900+156000)×1.05=0000000〕。
㈣原告請求之翻譯費、影印費、快遞費、審查規費有無理由?
1.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翻譯文件(英翻中),經計算後共應收取報酬151,345 元(含稅)乙節,業據其提出翻譯文件電子檔光碟1 片為證(本院卷一第45頁),被告固不否認上開電子檔所示文件之真正,惟辯稱該文件之翻譯均為被告公司所提供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32 、133、177-180 頁、卷三第125 頁),然觀諸上開電子郵件所稱之翻譯均係翻譯為英文,與原告主張將為被告將英文翻譯為中文之情形不同,被告所辯自不足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翻譯費151,345元,即應准許。
2.再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 條定有明文。
且系爭委任契約就相關影印費、快遞費、審查費等均由原告代墊,再向被告請求支付乙節,亦有明定(本院卷一第33頁背面),是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相關必要費用,自非無據。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審酌判斷如下:⑴影印費:原告主張其因處理本件委任事務,共支出影印費
399,979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相關文件電子檔光碟1 片、影印費收據等為證(本院卷一第49頁),被告固不否認上開電子檔所示文件之真正,惟辯稱該文件有部分為被告公司所提供,非原告影印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影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32 、133 、177-180 頁),然依上開電子郵件所載,並無法得知由被告提供之文件究竟為何,且其內容亦提及「所有文件須留影本」等語(本院卷一第178 頁),顯見原告仍有影印之必要,此外,被告復未能證明原告所舉之影印文件確係被告所交付,而非原告另行影印,其前開抗辯,自不足採。
⑵快遞費:原告主張其因處理本件委任事務,共支出快遞費
42,0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快遞送件契約書、證明書、快遞費收據等影本為證(本院卷五第47頁、卷一第46、47頁),又參諸系爭契約特別將「快遞費」明列於由原告代墊之項目中,亦足認兩造於締約時即同意相關文件以快遞方式遞送為處理系爭委任事務所必要,則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快遞費用,於其提出相關證明書及收據所示金額即32,000元之範圍內,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超過此金額之部分,則乏依據,不能准許。
⑶審查費: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墊付審查費共計4 萬元乙節,業
據其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2 件為證(本院卷一第50頁),被告雖辯稱該筆費用係由被告繳納,故收據正本由被告執有云云,然查,系爭委任契約就衛生署審查費部分,業已約明係由原告代墊,並隨同送件取回收據交予被告,此有系爭合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3頁背面),是原告主張上開審查費係由其代墊後,將收據正本交由被告收執,自堪採信,被告徒以上開情詞為辯,顯非可採。
⑷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處理系爭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於471,979 元(000000+32000 +40000 =471979)之範圍內,應為可採,則其就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271,979 元(000000-000000=271979),自應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委任報酬及必要費用合計為2,799,999 元(0000000 +151345+271979=0000000)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就原起訴請求之委任報酬及必要費用部分(即不含追加請求之申覆程序費用),曾於95年1 月2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 日內給付,經被告於同年2 月10日收受,此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1 件附卷可考(本院卷五第124 頁),是原告就上開請求經准許部分即2,289,699 元〔0000000 -(000000+210000)×1.05=0000000 〕,請求被告給付自95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其就追加請求經准許部分即510,300 元,請求被告給付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附 表(新台幣/元):
┌──┬────────┬───────────┬─────────┬───────────┬───────────┐│編號│品 名│型 號│原告主張之委任報酬│ 原告得請求之委任報酬 │ 原告得請求之委任報酬 ││ │ │ │ (未稅) │ (未稅) │ (含稅) ││ │ │ ├─────┬───┤ │ ││ │ │ │醫療器材查│中文仿│ │ ││ │ │ │驗登記申請│單編輯│ │ │├──┼────────┼───────────┼─────┼───┼───────────┼───────────┤│ 1 │全身螺旋式電腦斷│Somatom Emotion │ 35,000│25,000│180,000×60%=108,000 │108,000×1.05=113,400││ │層掃瞄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Somatom Emotion Duo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Somatom Emotion 6 │ 12,000│ 8,000│ │ ││ │ ├───────────┼─────┼───┤ │ ││ │ │Somatom Sensation 16 │ 12,000│ 8,000│ │ ││ │ ├───────────┼─────┼───┤ │ ││ │ │Somatom Sensation 64 │ 12,000│ 8,000│ │ ││ │ ├───────────┼─────┼───┤ │ ││ │ │Somatom Sensation │ 12,000│ 8,000│ │ ││ │ │Cardiac 64 │ │ │ │ ││ │ ├───────────┼─────┼───┤ │ ││ │ │Somatom Sensation Open│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107,000│73,000│ │ ││ │ │ ├─────┴───┤ │ ││ │ │ │ 合計:180,000│ │ │├──┼────────┼───────────┼─────┬───┼───────────┼───────────┤│ 2 │全身電腦斷層攝影│Somatom Sensation 40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機 │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 │磁共振攝影機 │MAGNETOM Symphony │ 35,000│25,000│180,000×60%=108,000 │108,000×1.05=113,400││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MAGNETOM Symphony A │ 12,000│ 8,000│ │ ││ │ │Tim System │ │ │ │ ││ │ ├───────────┼─────┼───┤ │ ││ │ │MAGNETOM Concerto │ 12,000│ 8,000│ │ ││ │ ├───────────┼─────┼───┤ │ ││ │ │MAGNETOM Avanto │ 12,000│ 8,000│ │ ││ │ ├───────────┼─────┼───┤ │ ││ │ │MAGNETOM Espree │ 12,000│ 8,000│ │ ││ │ ├───────────┼─────┼───┤ │ ││ │ │MAGNETOM Trio │ 12,000│ 8,000│ │ ││ │ ├───────────┼─────┼───┤ │ ││ │ │MAGNETOM Trio A Tim │ 12,000│ 8,000│ │ ││ │ │System │ │ │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107,000│73,000│ │ ││ │ │ ├─────┴───┤ │ ││ │ │ │ 合計:180,000│ │ │├──┼────────┼───────────┼─────┬───┼───────────┼───────────┤│ 4 │核子閃爍攝影機 │.cam Dual-Detector │ 35,000│25,000│160,000×60%=96,000 │96,000×1.05=100,8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Variable-Angle │ │ │ │ ││ │ :0000000) ├───────────┼─────┼───┤ │ ││ │ │e.cam Dual-Detector │ 12,000│ 8,000│ │ ││ │ │Fixed 180 │ │ │ │ ││ │ ├───────────┼─────┼───┤ │ ││ │ │e.cam Single │ 12,000│ 8,000│ │ ││ │ ├───────────┼─────┼───┤ │ ││ │ │e.cam Dual-Detector │ 12,000│ 8,000│ │ ││ │ │Multiangle Cardiac │ │ │ │ ││ │ ├───────────┼─────┼───┤ │ ││ │ │e.cam Multipurpose │ 12,000│ 8,000│ │ ││ │ │Camera System │ │ │ │ ││ │ ├───────────┼─────┼───┤ │ ││ │ │e.cam Single Standard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95,000│65,000│ │ ││ │ │ ├─────┴───┤ │ ││ │ │ │ 合計:160,000│ │ │├──┼────────┼───────────┼─────┬───┼───────────┼───────────┤│ 5 │正子閃爍斷層攝影│Biograph LSO Duo │ 35,000│25,000│100,000×30%=30,000 │30,000×1.05=31,500 ││ │系統 │PET/CT(Biograph 2) │ │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Biograph 6 PET/CT │ 12,000│ 8,000│ │ ││ │ ├───────────┼─────┼───┤ │ ││ │ │Biograph 16 PET/CT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59,000│41,000│ │ ││ │ │ ├─────┴───┤ │ ││ │ │ │ 合計:100,000│ │ │├──┼────────┼───────────┼─────┬───┼───────────┼───────────┤│ 6 │單光子放射電腦斷│Symbia T │ 35,000│ 8,000│83,000×60%=49,800 │49,800×1.05=52,290 ││ │層掃瞄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Symbia T2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Symbia T6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59,000│24,000│ │ ││ │ │ ├─────┴───┤ │ ││ │ │ │ 合計:83,000│ │ │├──┼────────┼───────────┼─────┬───┼───────────┼───────────┤│ 7 │全身診斷X 光系統│AXIOM Aristos FX │ 35,000│25,000│140,000×60%=84,000 │84,000×1.05=88,2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AXIOM Aristos MX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istos TX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istos VX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istos R200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83,000│57,000│ │ ││ │ │ ├─────┴───┤ │ ││ │ │ │ 合計:140,000│ │ │├──┼────────┼───────────┼─────┬───┼───────────┼───────────┤│ 8 │血流動力及電生理│AXIOM Sensis │ 35,000│ 8,000│63,000×30%=18,900 │18,900×1.05=19,845 ││ │記錄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XIOM Sensis Lite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16,000│ │ ││ │ │ ├─────┴───┤ │ ││ │ │ │ 合計:63,000│ │ │├──┼────────┼───────────┼─────┬───┼───────────┼───────────┤│ 9 │透視X 光機系統 │AXIOM Iconos R100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10 │扁平探測頭雙平面│AXIOM Artis dBA │ 70,000│25,000│95,000×60%=57,000 │57,000×1.05=59,850 ││ │C 型支臂血管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95,000│ │ │├──┼────────┼───────────┼─────┬───┼───────────┼───────────┤│ 11 │多功能血管攝影系│AXIOM Artis MP │ 35,000│25,000│68,000×60%=40,800 │40,800×1.05=42,840 ││ │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XIOM Artis MP │ │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35,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68,000│ │ │├──┼────────┼───────────┼─────┬───┼───────────┼───────────┤│ 12 │通用型血管攝影系│AXIOM Artis BA │ 35,000│25,000│140,000×60%=84,000 │84,000×1.05=88,200 ││ │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XIOM Artis dFA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AXIOM Artis dFC MN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tis dTA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tis FA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83,000│57,000│ │ ││ │ │ ├─────┴───┤ │ ││ │ │ │ 合計:140,000│ │ │├──┼────────┼───────────┼─────┬───┼───────────┼───────────┤│ 13 │心臟科血管攝影系│AXIOM Artis BC │ 35,000│25,000│140,000×60%=84,000 │84,000×1.05=88,200 ││ │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XIOM Artis dBC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AXIOM Artis dFC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tis dTC │ 12,000│ 8,000│ │ ││ │ ├───────────┼─────┼───┤ │ ││ │ │AXIOM Artis FC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83,000│57,000│ │ ││ │ │ ├─────┴───┤ │ ││ │ │ │ 合計:140,000│ │ │├──┼────────┼───────────┼─────┬───┼───────────┼───────────┤│ 14 │體外震波碎石機 │LITHOSTAR Modularis │ 35,000│25,000│80,000×30%+70,000= │94,000×1.05=98,7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94,000 │ ││ │ :0000000) │LITHOSTAR Modularis │ 12,000│ 8,000│ │ ││ │ │Vario │ │ │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15 │體外震波疼痛治療│SONOCUR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合計:60,000│ │ ││ │ :0000000) │ │ │ │ │├──┼────────┼───────────┼─────┬───┼───────────┼───────────┤│ 16 │診斷用血管內超音│ACUSON AcuNav │ 35,000│25,000│80,000×60%=48,000 │48,000×1.05=50,400 ││ │波導管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CUSON AcuNav 8F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17 │超音波系統 │ACUSON Sequoia │ 35,000│25,000│100,000×60%=60,000 │60,000×1.05=63,0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SONOLINE G40 │ 12,000│ 8,000│ │ ││ │ ├───────────┼─────┼───┤ │ ││ │ │ACUSON Antares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59,000│41,000│ │ ││ │ │ ├─────┴───┤ │ ││ │ │ │ 合計:100,000│ │ │├──┼────────┼───────────┼─────┬───┼───────────┼───────────┤│ 18 │直線加速器 │ONCOR Impression │ 35,000│25,000│100,000×60%=60,000 │60,000×1.05=63,0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ONCOR Impression Plus │ 12,000│ 8,000│ │ ││ │ ├───────────┼─────┼───┤ │ ││ │ │ONCOR Avant-Garde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59,000│41,000│ │ ││ │ │ ├─────┴───┤ │ ││ │ │ │ 合計:100,000│ │ │├──┼────────┼───────────┼─────┬───┼───────────┼───────────┤│ 19 │數位X光、透視攝 │X-LEONARDO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影、血管攝影和心├───────────┼─────┴───┤ │ ││ │臟學的智慧型後製│ │ 合計:60,000│ │ ││ │處理 │ │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 │ │├──┼────────┼───────────┼─────┬───┼───────────┼───────────┤│ 20 │心導管檢查評估工│ACOM.PC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作站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0) │ │ 合計:60,000│ │ │├──┼────────┼───────────┼─────┬───┼───────────┼───────────┤│ 21 │全身診斷用X光系 │AXIOM Multix MT │ 35,000│25,000│140,000×60%=84,000 │84,000×1.05=88,200 ││ │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XIOM Multix MP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AXIOM Multix MU │ 12,000│ 8,000│ │ ││ │ ├───────────┼─────┼───┤ │ ││ │ │Multix TOP │ 12,000│ 8,000│ │ ││ │ ├───────────┼─────┼───┤ │ ││ │ │Multix PRO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83,000│57,000│ │ ││ │ │ ├─────┴───┤ │ ││ │ │ │ 合計:140,000│ │ │├──┼────────┼───────────┼─────┬───┼───────────┼───────────┤│ 22 │全身診斷用移動式│MOBILETT XP │ 35,000│25,000│80,000×60%=48,000 │48,000×1.05=50,400 ││ │X光單元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MOBILETT XP Hybrid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23 │泌尿科診斷及治療│UROSKOP Access │ 35,000│25,000│60,000×60%=36,000 │36,000×1.05=37,800 ││ │專用X 光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24 │螢光透視用移動式│ARCADIS Varic │ 35,000│25,000│80,000×30%+70,000= │94,000×1.05=98,700 ││ │X 光C-臂單元 ├───────────┼─────┼───┤94,000 │ ││ │(藥檢局受理文號│ARCADIS Orbic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25 │移動式X 光影像增│SIREMOBIL Compact │ 35,000│25,000│95,000-80,000×40% │63,000×1.05=66,150 ││ │強系統 ├───────────┼─────┼───┤=63,000 │ ││ │(藥檢局受理文號│SIREMOBIL Compact L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26 │乳房X 光攝影系統│MAMMOMAT 1000 │ 35,000│25,000│80,000×60%=48,000 │48,000×1.05=50,4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MAMMOMAT 3000 Nova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27 │數位式乳房X 光攝│MAMMOMAT Novation DR │ 35,000│25,000│95,000-60,000×40% │71,000×1.05=74,550 ││ │影系統 ├───────────┼─────┴───┤=71,000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合計:60,000│ │ ││ │ :0000000)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28 │移動式數位X 光機│MOBILETT XP Digital │ 35,000│25,000│95,000-60,000×40% │71,000×1.05=74,5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71,000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29 │移動式X 光機 │POLYMOBILE Plus │ 35,000│25,000│95,000-60,000×40% │71,000×1.05=74,5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71,000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30 │超音波系統 │SONOLINE Adara │ 35,000│25,000│140,000×30%=42,000 │42,000×1.05=44,1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ACUSON CV70 │ 12,000│ 8,000│ │ ││ │ ├───────────┼─────┼───┤ │ ││ │ │SONOLINE G20 │ 12,000│ 8,000│ │ ││ │ ├───────────┼─────┼───┤ │ ││ │ │SONOLINE G50 │ 12,000│ 8,000│ │ ││ │ ├───────────┼─────┼───┤ │ ││ │ │SONOLINE G60S │ 12,000│ 8,000│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83,000│57,000│ │ ││ │ │ ├─────┴───┤ │ ││ │ │ │ 合計:140,000│ │ │├──┼────────┼───────────┼─────┬───┼───────────┼───────────┤│ 31 │心臟用超音波系統│ACUSON Cypress │ 35,000│25,000│60,000×60%=36,000 │36,000×1.05=37,8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2 │放射線治療調整用│Moduleaf MLC │ 35,000│25,000│80,000×30%=24,000 │24,000×1.05=25,200 ││ │光阻器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mircoMLC │ 12,000│ 8,000│ │ ││ │ :0000000)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47,000│33,000│ │ ││ │ │ ├─────┴───┤ │ ││ │ │ │ 合計:80,000│ │ │├──┼────────┼───────────┼─────┬───┼───────────┼───────────┤│ 33 │X 光血管診斷系統│AXIOM Artis U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4 │全身X 光螺旋電腦│SOMATOM Spirit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斷層掃瞄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5 │X 光診斷系統 │AXIOM Iconos MD │ 35,000│25,000│60,000×30%+70,000 = │88,000×1.05=92,4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88,000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 │ ├─────────┤ │ ││ │ │ │另請求申覆報酬: │ │ ││ │ │ │ 70,000│ │ │├──┼────────┼───────────┼─────┬───┼───────────┼───────────┤│ 36 │磁共振攝影機 │MAGNETOM C! │ 35,000│25,000│60,000×60%=36,000 │36,000×1.05=37,8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7 │放射學臨床例行及│LEONARDO │ 70,000│25,000│95,000×60%=57,000 │57,000×1.05=59,850 ││ │進階後處理用系統├───────────┼─────┴───┤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95,000│ │ │├──┼────────┼───────────┼─────┬───┼───────────┼───────────┤│ 38 │放射影像紀錄傳輸│SIENET Cosmos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系統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39 │放射影像處理軟體│SIENET Sky │ 35,000│25,000│60,000×30%=18,000 │18,000×1.05=18,90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0,000│ │ │├──┼────────┼───────────┼─────┬───┼───────────┼───────────┤│ 40 │QSD │NM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35,000│ │ │├──┼────────┼───────────┼─────┬───┼───────────┼───────────┤│ 41 │QSD │CTI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35,000│ │ │├──┼────────┼───────────┼─────┬───┼───────────┼───────────┤│ 42 │QSD │SSME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35,000│ │ │├──┼────────┼───────────┼─────┬───┼───────────┼───────────┤│ 43 │QSD │SMMR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35,000│ │ │├──┼────────┼───────────┼─────┬───┼───────────┼───────────┤│ 44 │QSD │Ultrasound-California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USA │ │ │ │ ││ │ :0000000) ├───────────┼─────┴───┤ │ ││ │ │ │ 合計:35,000│ │ │├──┼────────┼───────────┼─────┬───┼───────────┼───────────┤│ 45 │QSD │US-WA │ 35,000│ 0│35,000×60%=21,000 │21,000×1.05=22,0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35,000│ │ │├──┼────────┼───────────┼─────┬───┼───────────┼───────────┤│ 46 │QSD │Korea │ 75,000│ 0│75,000×60%=45,000 │45,000×1.05=47,2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75,000│ │ │├──┼────────┼───────────┼─────┬───┼───────────┼───────────┤│ 47 │QSD │SP-Germany │ 65,000│ 0│65,000×60%=39,000 │39,000×1.05=40,950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0000000) │ │ 合計:65,000│ │ │├──┼────────┼───────────┼─────┬───┼───────────┼───────────┤│ 48 │西門子超音波掃瞄│SOn01ine G40 │ 65,000│25,000│ │ ││ │儀器 ├───────────┼─────┴───┤ │ ││ │(藥檢局受理文號│ │ │ │ ││ │ :0000000) │ │ 合計:90,000│ │ │├──┴────────┴───────────┴─────────┼───────────┼───────────┤│合 計│ 2,263,500│ 2,37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