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取得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上列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取得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上列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