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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取得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案由:取得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