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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占有妨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裁判案由:除去占有妨害
裁判日期:200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