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鯨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被 告 碩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所簽訂再授權協議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兩造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協議書第7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