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其就臺北市○○區○○段4 小段708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在,要屬因土地之地上權涉訟,揆之首揭規定,應專屬該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