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壬○○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固原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六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三人共 庚○○ 住同上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154之5號己○○ 住台北市○○路○段○○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1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