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撥款分行-台北分行(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設於台北市○○區○○路2 段120 、122 、124 號及128 號2 樓)所在之法院(按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之,有借據之約定條款第16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