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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財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6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遺產經本院以93年度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93年家催第178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3年10月30日、93年12月16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至94年12月29日、95年2 月15日屆滿,另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84年9 月17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乙○○遺產計有臺北市○○區○○段2 小段377 、378 、378-1 、402、402-1 地號(所有權持份各1/4) 、臺北市○○區○○段3 小段255 地號(所有權持份各8 分之1) 、臺北縣○○鄉○○段164 、165 、165-1 、166 、166-1 地號(所有權持份各27/272)、323 、323-1 地號(所有權持份各27/136)等土地及臺北市○○街○ 段○○○ 號(885 、886 建號)房屋,是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3,723,221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費用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337,232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7,535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414,767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財管字第41號與93年度家催字第17

8 號民事裁定、刊登公告報紙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登記謄本13份、建物登記謄本2 份、公告現值查詢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95年5 月11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09560314000 號函附房屋稅主檔查詢表、墊付費用單據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乙○○財產總現值計33,723,221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337,232 元,墊付費用計為77,535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414,76

7 元整,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