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康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孫時淳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儒樺律師訴訟代理人 金延華律師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受償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 月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