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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台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款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