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被 告 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