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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被 告 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裁判日期:2007-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