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乙○○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王子英律師劉韋廷律師被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號3樓之3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劉彥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五段「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事實理由欄中第三段第十九行關於「93年2 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12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