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甲○○被 告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