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