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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修德國民住宅社區重建委員會間出讓區分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日期:20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