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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間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7,216,780 元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