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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預為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各層面積為貳貳伍點柒貳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各層面積為貳伍伍點柒貳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六行、第四頁倒數第五行關於「各層面積為225.7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各層面積為255.7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