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威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