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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聲 請 人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相 對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複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中如附件所示之附件漏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