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郭建中律師複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被 告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