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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3 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
裁判日期: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