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
丙○○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鄭錦堂律師複 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 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