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2號抗 告 人 甲○○原告財團法人投次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被告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0日本院駁回參加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