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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金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陳孝齊被 告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 盧翊存人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杜英達律師被 告 林文忠

徐紹澧曾德翰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複 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訴訟代理人 駱淑娟律師被 告 張品壍即張品妍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被 告 孟志斌

朱茂雄

樓蕭崇河英屬開曼群島商台灣特別機會基金有限公司II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被 告 王然增

張修維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 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 廖素雲

1樓之3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王雅婷律師被 告 理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中琳人 樓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被 告 柯承恩

李存修

樓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魏曉蘭

樓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被 告 張逸民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被 告 駱詠綺

陳松棟

號6樓室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賴璦雯律師

參 加 人 曾文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盧翊存、徐紹澧、曾德翰、張品壍、李中琳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又前開被告盧翊存等人是否確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其餘被告之裁判,是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