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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路德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蔡佳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路德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抄錄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卷宗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司字第118 號緊急處分事件當事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一節,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核對函等件影本在卷足憑,堪認聲請人就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緊急處分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閱卷上開卷宗,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裁判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