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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甲○○被 告 丙○○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夫妻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財產
裁判日期: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