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未○○、庚○○、巳○○、卯○○、午○○、丙○○、丑○○、甲○○○、辛○○、壬○○、癸○○、寅○○、己○○、丁○○、申○○、酉○○、辰○○、子○○因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