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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戊○○

未○○庚○○巳○○卯○○午○○丙○○丑○○甲○○○辛○○壬○○癸○○

樓寅○○己○○丁○○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戌○○被上訴人 申○○

酉○○辰○○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0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