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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小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小字第9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