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省吾會計師(惠信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 段○○號4 樓之1 ,聯絡電話:(00)00000000)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
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聲請人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司推薦人選,審酌楊省吾會計師個人之學歷、經歷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選任楊省吾會計師擔任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