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即重 整 人 丙○○
樓甲○○
18樓乙○○聲請人即重整監督人 林寬照會計師
張秀夏律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
、20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重整人丙○○、甲○○、乙○○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重整公司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重整監督人林寬照會計師、張秀夏律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重整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
3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重整事件,經本院裁定選任丙○○、甲○○、乙○○擔任雅新公司重整人,選任張秀夏律師、林寬照會計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雅新公司重整監督人。查雅新公司經營規模龐大,致因財報不實爆發財務危機,而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自受理重整時起,多次召開臨時聯席會議處理緊急事件;且重整監督人受理債權申報、審查工作之繁瑣,更見重整事務之繁重,爰依公司法第313 條聲請酌定報酬等語。
三、本院爰審酌:㈠聲請人自受理雅新公司重整及重整監督任務時起,即積極展
開各項工作,除每週固定召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外,另為處理各項緊急事務,並召開多次臨時聯席會議。此有電子郵件紀錄、工作時數列表等件附卷可稽。
㈡雅新公司之債權人高達494 人,且債權內容繁瑣、交易狀況
複雜、憑證亦不齊全,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為審查債權,時間精神耗費甚鉅,此亦有本院債權審查會議之出席紀錄、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製作之債權人名冊、各債權人之陳報狀、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敘明對各該債權異議與否及其理由之書狀等件在卷足憑。
㈢雅新公司自95年第3 季以後即未依法申報財務報表,而雅新
公司經營版圖包括大陸東莞、蘇州、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香港、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美國、墨西哥等地,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億1863萬2540元,並參酌本院為重整裁定前,依公司法第285 條選任之檢查人楊省吾會計師亦於檢查報告中表示短時間內無從完全查核雅新公司之財務及營業狀況等情,亦足認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之工作內容確係繁重。
㈣綜上,並參考其他法院於重整案件所核定之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報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9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2 號參照),再斟酌本件重整事務確屬繁瑣、困難度亦高,重整程序尚須持續進行,以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分別核定為每月25萬元、20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