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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甲○○

乙○○丙○○上列聲明異議人就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對於相對人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BVI) 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289 條第1 項第2 款期日之3 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又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公司法第298 條第1項、第29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由前揭意旨觀之,公司法第299 條第2 項規定有關重整債權異議之裁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法院審查異議權或股東權之範圍應僅就該項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為形式審查,而不及於實體之爭執;實體上有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以確定其實體上之爭執。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就相對人所提出之申報債權金額尚待查核,爰就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金額美金53,084,556.98 元,主張為聲明異議人所負債務,惟為聲明異議人所否認,並以債權金額不明,尚待查核等語抗辯,則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是否為聲明異議人對伊所負之債務、其金額究為若干,即有疑義,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以訴訟予以認定,本院尚不得就實體事項予以審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債權不存在,請求剔除相對人申報之債權元等情,本院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