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 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奕湘裁判案由: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