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查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871 元,應徵非訟事件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應依破產法第7 條提供履行其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為上揭事項之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