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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0號聲 請 人 張瀚星會計師即陳漢清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陳漢清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陳漢清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陳漢清破產管理人張瀚星會計師、羅翠慧律師之報酬,應按所費時間,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計算。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6年11月16日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選任為破產人陳漢清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今已逾4 年6 月,已處理之事務包括:⑴破產債權之申報;⑵破產債權之審核;⑶製作破產債權金額表及改編;⑷參與破產債權人會議;⑸召開破產管理人會議;⑹破產財團之接管;⑺參加陳漢清擔任股東之公司股東會議;⑻處理破產財團「土地及股票」之變價事宜等,其工作內容龐雜,耗費聲請人之時間、精神、勞力甚鉅,至今累計已耗費達94小時。茲因聲請人前接獲本院函知就破產財團已分配之金錢先行中間分配為此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張瀚星會計師、羅翠慧律師前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20號裁定選任為破產人陳漢清之破產管理人,而本件破產事務進行迄今已逾4 年餘仍未終結,本院認應先行核定報酬額。茲以本件破產債權人人數眾多,申報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億4,642 萬5,117 元,而破產人為多家公司大股東,破產管理人需釐清破產債權數額,蒐集破產人擔任股東之公司資產以計算破產財團,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所費時間,以每人每小時3,500 元計付為相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