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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亦有明文。而法院於酌定報酬之際,應就事務之繁簡、破產事件標的價額之多寡、破產管理人所費時間心力、破產程序持續時日長短,以及律師之公費標準等,均應予以考量,並就具體情形加以審酌,以期妥切適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迄101 年12月間已辦理破產事務,工作時數合計約

110.5 小時,每小時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計算,核估報酬為552,500 元(聲請人誤載為525,000 元),爰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2 月8 日裁定選任為破產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人管理人之任職期間長達6 年,破產債權人有3 人,破產債權總額171,937,314 元,破產財團財產8,088,211 元,已支出破產費用225,584 元,破產專戶餘款至102 年2 月6 日具狀陳報時止為7,862,627 元,有破產債權表、陳報(三十)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6 頁、卷二第195 頁),破產管理人處理函查破產人之資產、清查債權人之債權數額、函查稅捐機關查覆營利事業所得稅、處理與債權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債權存在事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170 號)之撰狀並出庭應訊、承租放置相關帳冊之倉庫、辦理移交帳冊資料並遷移至倉庫及破產管理人之處所等破產事務,工作時數合計約110.5 小時,有聲請人提出之破產案件進程及工作時數表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64 至165 頁),具有相當之繁雜性,耗費破產管理人之時間、精神、勞力非輕。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破產管理人陳報之報酬金額表示意見,迄未表示意見,亦有本院民事庭函及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87 至190 頁)。再參照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8,000 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12,000元。」等綜合考量後,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52,500 元為適當(計算式:每小時酬金5,000 元×110.5小時=552,500元)。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