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㈡有無應收款項,如有並制作附表。
㈢有無持有股票,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㈣營業所得來源之證明或薪資收入來源之在職證明書(並載明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等)。
二、除聲請狀所載「提供2006年份日產汽車2500c.c.為擔保品」以外,其餘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提供履行台端擬和解方案分期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