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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0號聲 請 人 新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部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訴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甲○○,惟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 件在卷可稽,復未檢附選任甲○○擔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則依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部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