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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0號聲 請 人 新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郭輝聯經選任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如無,依非訟事件法第

1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依限於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㈡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就聲請狀所附財產說明書所述之現金

資產新臺幣176,992 元,其保管人及銀行帳戶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狀所載「富邦商業銀行存款」之證明文件,及除此之外

,其餘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提供履行台端擬和解方案分期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