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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秀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查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共計新臺幣(下同)54萬2,000 元,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係由代理人保管之現款及娃娃機19臺,資產種類尚屬單純,而依卷附債權表所列合法申報之債權人計8 名,則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破產債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應非甚為繁雜,並斟酌聲請人所提工作時數表,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 萬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