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0號聲 請 人 張世興律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甲○○破產管理人張世興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同時,選任張世興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破產程序,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5 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