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65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539 元,應徵非訟事
件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
㈡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應於聲請狀簽名,應依限於5日內補正。
㈢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