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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65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3,539 元,應徵非訟事

件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

㈡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應於聲請狀簽名,應依限於5日內補正。

㈢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8-02-20